彩礼不堪重负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天价彩礼”在农村大有市场,而且根深蒂固。在相互攀比的社会风气和“约定俗成”的“规矩”枷锁下,谁也无法打破这种风气。婚姻生活中因彩礼纠纷而对簿公堂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那么离婚彩礼究竟该不该返还呢?
通常所说的彩礼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它不仅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还应包括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
根据新《婚姻法》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离婚后,男方也有权要求返还。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 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 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具体离婚彩礼钱怎么判,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是怎样的,此时就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证据材料才行。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的保存、收集尤为重要。
现在有不少地方,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在的婚姻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天价彩礼”现象在全国很多地区比较严重,这种社会现象仅靠政府干预恐怕难以得到很好的改善,主要是人的观念难以改变。其实天价彩礼对于婚姻而言影响绝对是巨大的,那么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