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投敌叛变行为,是背叛国家,投靠敌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一方面增加了敌对势力的力量,提高了敌方声势;另一方面削弱了我方力量,动摇了我方人心。无论是我国刑法,还是外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都予以严厉惩处。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本条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以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为基础进行整合后作出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1979年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合并到第一款中,这样修改,使得投敌叛变和率领军警人员投敌叛变成为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关系,逻辑上更为严谨;二是,删去率众投敌叛变的规定,不再将其和情节严重并列规定,因为率众投敌叛变本身属于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二者并列规定在立法技术上不够合理,将其作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更为严谨且并不影响对其从严惩处。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投敌叛变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实施投敌叛变行为的,即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包括投入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力的行为、被敌人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宣布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本条没有区分平时与战时,在战时“敌”的概念非常明确,只要与我国正式交战的即是敌,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敌方的,就构成本罪;但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目前世界处于相对和平、稳定、发展的时代,我国的对外交往十分广泛,所以在确定“敌”时应非常慎重。
本条对投敌叛变罪规定了两档刑,对构成本罪的一般投敌叛变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带领众人投敌叛变的手段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情况。“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专政机关,负有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带领这些人员投敌叛变比带领其他人员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故必须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