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因而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其构成要件的认定应把握以下要点:要区分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要区分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过失。
在具体的案件认定中,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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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该罪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可见,该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应当把握要点:要区分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原则进行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要件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问题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主观罪过的必然表现,但是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如果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具有预见可能性是不现实的。
一般认为,在判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亲密度;(2)行为人对于被害人行为时身体状况和周边环境的熟悉程度。
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疏远,或者被告人对于被害人行为时身体状况和周边环境不熟悉时,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关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原则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适用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犯性质,认定犯罪时一般都要结合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和危害结果。
在认定犯罪时,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就得出结论,而是要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判断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预见可能性的认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考察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否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预见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
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预见可能性的认定问题,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导致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大时,则应认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第二,要考虑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否有预见。
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则应当认为其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没有预见
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没有预见或者预见的不全面、不准确。如果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时所应当具有的客观情况没有预见,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过失。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要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来分析。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相适应的行为,就应当认为其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与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相违背的行为,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
行为人在开车时将车停在了路边,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因该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致使车辆无法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将会把车停在路边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
行为人发现有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予以制止,但因本人疏忽大意而未采取任何措施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得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得逞,则应认定其具有过失。
在紧急避险中,由于本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也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
能够预见
能够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预见能力。
所谓预见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能力。对于预见能力的判断,需要结合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生活经验和所处环境来综合判断。
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分则规定,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由于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的必然结果,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
在这种情况下,应具体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行为人与被害人在路上相遇并产生争执,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认为被害人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而对其进行殴打。
如果行为人认为被害人是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而对其进行殴打,就意味着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过失的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造成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但过失内容并不明确,因而需要对过失的内容进行界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因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存在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原则两大原则。
这两大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问题,但其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案件。
在具体的案件中,仍需要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来进行认定,才能准确地适用这两大原则,使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更具有准确性。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司法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在遵循刑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进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